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第二、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接到驳回申请的书面通知后,在收到通知的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为自收到复审申请的九个月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对复审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被驳回要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复审申请书;3、商标驳回通知书;4、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32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第二,申请的时限。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申请商标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商标复审被驳回的,如果对于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于复审结果没有意义的,则可以检查被驳回的原因,然后进行改正后再审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