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社保,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包括以下这些,其中包括因社保导致的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经查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如果劳动者没有向公司主张缴纳社保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公司已经同意给补缴社保等情形的,立即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否则超过 1年申请仲裁期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不予受理了。
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社保欠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欠费;一种是个人欠费。因此作为劳动者,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欠费的主体,然后再寻求解决办法。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欠费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限期内足额缴费,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如果是个人欠费,可以去社保经办机构补缴欠费期间的保费,或从新开始缴费(累计计算年限),也可以不再缴费(累计缴费满15年),但采取的办法不同,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不同,所以一定要想清楚之后再做决定。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74条将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纳入了人社部门监督检查范围。
单位破产之后,欠缴职工的保险应当由破产财产清偿,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照法定的顺序清偿,先是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
补交社保属于劳动争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