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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概不负责”对吗

2018.11.19 合同纠纷 1282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实行“三包”。不仅如此,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把对消费者购物实行“三包”落到实处。
《规定》第5条指出,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见后面介绍)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利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取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消费者至少在10年之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报告编号:NO.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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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对吗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经营者不能以“商品售出后概不负责”这一免责声明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单方面免除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排除消费者应当依法享有的有关商品退货、更换、修理以及“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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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不合法的。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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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对不对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不对的。卖家可以制定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的责任;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或者具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是无效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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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超律师 2023.07.14 122人看过
  • 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条款有效吗

    劳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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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工伤“生死概不负责”企业有什么法律风险

    该约定无效。工伤归责原则与民事领域的归责原则相比,存在特殊性:劳资双方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企业的责任。工伤受害者的损失,不论其发生的事由、原因、过错的有无及程度,都应当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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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霸王条款”无效。2、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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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21 1377人看过

聂俊

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聂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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