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
租赁合同纠纷:揭开“套路贷”面纱
(一)案件背景:深陷“套路贷”陷阱
消费者刘先生因装修资金需求,通过中介接触某融资租赁
公司。该公司以“
车辆抵押贷款”诱骗刘先生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等文件。声称可获6万元贷款,实际仅到账5万元,还收取高额GPS费、服务费。刘先生发现车辆被办理抵押登记,而该公司与银行以“融资租赁”之名违规放贷。刘先生委托朱文成律师起诉,要求确认
合同无效并返还车辆证件。
(二)受托介入:从合同本质破局
朱文成律师接手案件后,从合同本质入手。首先,整合银行流水、合同文本、抵押登记文件等,证明实际收款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仅有抵押登记,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特征。其次,主张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为名,通过银行通道违规放贷,违反禁止放贷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后,在庭审中强调被告无金融放贷资质,与银行合作模式规避监管,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无效,超额收取费用应核减。
(三)核心辩护观点
1.证据证明合同不符特征:通过梳理证据,表明合同实际情况与融资租赁法律规定不符,为认定合同无效奠定基础。
2.法律定性违规放贷:依据相关法规,指出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放贷目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3.强调合同违反规定:强调被告无放贷资质,合作模式规避监管,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四)办案结果:
法院全面支持
法院全面采纳朱文成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关联文件无效;融资租赁公司返还车辆登记证书等全部证件,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核减不合理费用后,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4.6万余元,刘先生仅需偿还剩余本金1.7万余元及法定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确
交强险责任边界
(一)案件背景:
无证驾驶引发纠纷
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李开杰驾驶的摩托车碰撞,李开杰无证驾驶且转弯未让直行,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并产生车辆维修费等损失。肇事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李开杰一方仅垫付1000元医疗费。原告起诉肇事方
监护人和保险公司,庭审前撤回对肇事方个人起诉,集中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二)受托介入:制定应对策略
面对保险公司“法定免责”抗辩,朱文成律师团队制定策略。一是精准锁定诉请,庭审前撤回对个人被告起诉,聚焦交强险是否赔偿问题。二是精确计算损失,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项目。三是直面核心争议,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赔偿,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四是放弃次要诉请,为保障核心利益,放弃财产损失诉请。
(三)核心代理观点
1.转移焦点聚焦法律问题:将诉讼焦点转移到
交强险赔偿问题上,避免个人责任比例纠缠。
2.区分项目明确损失性质:精确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为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3.适用法律分割责任界限:依据司法解释,明确
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免赔界限。
4.调整策略保障核心利益:放弃财产损失诉请,确保人身损害赔偿诉求得到支持。
(四)办案结果:依法判决维护权益
法院完全采纳朱文成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及
误工费6348.80元,两项合计16348.80元;驳回原告财产损失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案件价值升华
这两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明晰了“名为融资租赁、实为
借贷”的司法认定标准,强化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凸显了律师在复杂金融纠纷中的专业价值,警示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澄清了法律误区,保障了受害人基本人权,精准区分了“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体现了专业诉讼策略的价值,对
保险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律师简介
朱文成律师,广东正大联合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5年+,深耕刑事辩护与民商事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能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先后为大型房地产公司、金融机构、工业企业等提供公司法律服务,同时长期担任社区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公司劳资关系,婚姻家事,知识产权,房地产等领域法律业务。办案超千件,熟悉广州各级法院/检察院流程,实操能力强。在刑事领域,对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经济犯罪等案件有丰富的取保、不起诉、缓刑经验;在民商事领域,擅长合同、房产、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纠纷;在企业服务方面,可提供常年顾问、合同审查、股权、知识产权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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