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结合教育原则;四、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五、申诉和赔偿原则;六、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依照属地管辖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权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行使,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使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权的下放有两种方式,一是委托,二是授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