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如果双方协商好可以无条件撤销,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典》把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2、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的。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可以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也可以由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赠与合同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1、任意撤销。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具备法定的事由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等。
怎么样算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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