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注意事项
在电子邮件(E—MAIL)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必须要掌握电子在邮件(E—MAIL)关键性要素。
①应对电子邮件(E—MAIL)特征,采取科学的保全措施,明确保全的证据种类,清楚保全事项。
②说明证据保全的过程,说明证据保全是什么时间开始、结束,着重点是讲究顺序的连续性和关联性。
③应明确证据保全是在什么地点进行的,这能够说明公证是否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④根据保全采取什么样的上网方式,具体使用什么电子邮件收发程序,实时下载打印的内容,保全的数据。
⑤确定公证申请人,侵权人的身份和可靠性,告知证据保全主体的合法性。
⑥告知保全证据如何处理,经保全的证据光盘交有关申请当事人和公证处封存。
二、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
①《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采有证据保全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①……,②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法律依据
-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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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上乾律师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温州执业23年
擅长: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毒品犯罪
律师简介
林上乾律师(咨询电话:13957705210),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曾先后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2004年11月)、“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2008年10月)、温州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2011)。从事律师工作20年,办理了1700余件案件,尤其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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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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