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是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能够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则免责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审查保险人是否真正做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这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的具体位置、字体大小、颜色区别等可视性提示,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进行了详细解释。一般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承担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部分特殊情况,如投保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合同解除时,某些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若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无需返还保费等特别约定,那么这些特殊免责条款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有效。
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具备有效性:合同双方必须有着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必须表达明确真实;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够危害公共利益。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
保险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1、保险合同有效,那保险利益自然都能得到保障。2、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只要免责条款不存在下列情况则就是有效的:(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免责条款存在上述情况的,则无效。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会赔的。
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条件,在约定期间内,投保人将符合条件的有关保险标的逐项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格式合同中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失公平公正的合同条款统称霸王条款。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一些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霸王条款,都是无效的。
1、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提供个人保单号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信息进行查询。注意不要向他人泄露保单号及其它相关信息;2、登录保险公司官网进行保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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