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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地位

2024.04.24 公司法 421人浏览举报
解析
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后,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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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兰

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

林玉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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