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即消费者只要因为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了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等情况。
销售者以展示其实物样品的方式销售其商品的,其售出商品的质量状况应当与其展示的实物样品相符。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质量与商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符的,也属于违反经营者对出售商品质量保证的义务,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这里所讲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主要是指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商品标准无论是否注明,都不能违反。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承担责任的情形: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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