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1、显失公平的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1、显失公平的无效。2、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无效的:1、显失公平;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是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能够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则免责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审查保险人是否真正做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这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的具体位置、字体大小、颜色区别等可视性提示,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进行了详细解释。一般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承担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部分特殊情况,如投保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合同解除时,某些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若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无需返还保费等特别约定,那么这些特殊免责条款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有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只要免责条款不存在下列情况则就是有效的:(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免责条款存在上述情况的,则无效。
审查免责条款的标准:1、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免责条款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3、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4、免责条款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6、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有关的明确的规定,不是全部有效,以下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