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申请撤回是指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共同向商标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履行或暂不履行商标转让过户事宜,进而又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撤回申请的行为。
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依照商标法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书面转让申请之后,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撤销的意见或暂时不履行商标转让过户的事宜,那么就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撤回的请求。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有以下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撤回手续的,要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步骤是: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文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文件;等待审批并注意查收准予商标注册申请的撤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