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以汇票、
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
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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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以后,出质人不得将该股权进行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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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商标,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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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进行质押的行为是权利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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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肖汉律师
2021.04.26
98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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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权利质押,即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
燕鹏律师
2021.05.21
94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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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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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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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权转让后质押仍然有效,如果转让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对质押权人产生效力,质押权人仍然可就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股权所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质押为告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受让人可以据此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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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