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如果行为人尚且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且行为人具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如果行为人尚且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且行为人具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追究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追究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后果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来讲,对贪污征收补偿的处理有: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