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如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盗窃罪,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也可单独判处有期徒刑。
驱逐出境的制度有以下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亦称逐出国境。在中国,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存主刑期满后执行。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不是主刑。驱逐出境是对外国人适用的一种附加刑,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驱逐出境适用的情形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在华无使、领馆或者使、领馆不予配合的,应层报外交部或公安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1、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
驱逐出境的方式有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一、独立适用。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附加适用。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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