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经过改造之后,原企业的债务一般由之后的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是合并的,则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如果企业是分立的,则原企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
吸收型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新设型企业兼并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收购控股型兼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仍有债务尚未清偿的,原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公司改制,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按如下规定确定:1、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入伙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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