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展现了施玲玲律师在企业追款和劳务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在企业追款案中成功让
公司及老板担责追回货款,在劳务纠纷案中二审逆转追加共同偿债方,同时穿插相关
法律知识科普。
施玲玲律师,
浙江方也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
绍兴市律师协会数字与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她擅长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客户定制解决方案,在婚姻家事、
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都有出色表现,还曾两次在绍兴市理论研讨会上获奖。
有一家材料加工企业(我方当事人)与外地工程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企业分批供货总额超21万,对方仅付8万多,余款131,886元长期拖欠。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施律师起诉。施律师整理合同、送货单等证据,同步申请
财产保全。因被告无法送达且未到庭,庭审中施律师明确欠款事实、担保责任及维权成本承担。最终
法院支持全部诉求,欠款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欠款公司承担各项费用。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甲向乙借钱,丙说自己愿意和甲一起对这笔债务负责,要是甲到期不还钱,乙既可以找甲要钱,也可以直接找丙要钱。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自愿为全部货款承担两年连带担保责任并加盖个人印章,当工程公司不支付货款时,我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规则有力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要求法定代表人担责的诉求。
当事人担任项目水电现场管理人员,工人持其签字的结算单起诉要求支付31,000元劳务费,一审判令其全额承担。施律师在二审中调取工程备案资料等关键证据,证明另一人为实际承包人,且总包款均拨付至该承包人账户,当事人仅负责考勤代发。庭审中主张该承包人应共同清偿,并对利息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最终二审改判当事人与实际承包人共同承担劳务费及利息,追加其为共同付款人,平摊还款责任。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通俗化解释:比如甲、乙、丙一起欠了丁一笔钱,他们之间没说清楚各自还多少,那就默认三人还一样的份额。要是甲多还了,就可以找乙和丙要回他们该还的部分。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二审追加实际承包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劳务费,在没有明确份额的情况下,依据此条规定平摊还款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对当事人与实际承包人责任划分的判决。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施玲玲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企业追款和劳务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帮助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有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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