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保险
公司单方拟定,密密麻麻写在保单里,很少有人逐条读完。可一旦发生事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常常拿着某一条免责条款说“这不赔、那不赔”。条款是真的站得住脚,还是从未被认真提示过?这正是很多保险纠纷的关键所在。
王某经营着一家企业,投保了一份工程类保险。一次施工中不慎出了事故,企业垫钱抢修、赔偿了第三方,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援引保单中的一条免责条款,声称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王某拿着保单反复看了几遍,才发现这条条款就藏在密密麻麻的条款文字里,投保时根本没有人向他作过说明。
这类格式免责条款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单方面限缩了保险责任,把本应由保险覆盖的损失排除在外;当事人签字时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提示和说明,直到理赔时才第一次“认识”到这些条款;更关键的是,条款措辞模糊、范围宽泛,保险公司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把拒赔的主动权牢牢握在自己手里。
免责条款如果从没被认真提示过,就不该让它轻易免责。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专业,兼具建筑专业背景,持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执业近二十年,现为业务主任律师,在保险合同与建工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李加刚律师接手后,没有让王某被保单里的文字吓退,而是从格式条款的效力入手搭建抗辩。他重点抓住了“提示说明义务”这个关键: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投保时有没有把重点条款向投保人作特别说明,直接决定条款能否成为免责依据。他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指出条款含义不明、范围过宽,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论证落地时,李加刚律师围绕“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这一核心,结合投保过程、条款位置、措辞表述等事实逐项举证,向法庭说明该条款未依法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内容亦显失公平,不应被采纳。他还援引相关规定,主张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当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最终,
法院采纳了抗辩意见,未采纳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王某企业的理赔请求获得了支持,那笔被拒赔的损失依法得到了赔付。保险公司不仅输了
官司,还为自己的“想当然解释”付出了代价。
审查保险条款时,李加刚律师把保单里那一条免责条款放大了反复研究。他注意到,这条条款既没有加粗标示,也没有在投保环节向企业作任何专门说明,投保人签字时甚至未必能注意到它的存在。他围绕这一点搜集证据,把投保流程、条款排版、签署记录一一固定下来,让“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有了确凿的落脚点。他还从条款文义入手,指出其中的表述含糊不清,按照规则应当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王某看着律师梳理出的那份材料,才明白原来保单里一行不起眼的小字,背后藏着这么多讲究。他感慨,要不是律师较真,这口气恐怕就要咽下去了,那些被保险公司轻描淡写带过的条款,终于有人替自己较真到底。
面对保险拒赔,先别急着认栽。免责条款有没有被认真提示过,往往是决定胜负的那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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