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
财产分割后悔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登记
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
(1)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
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
法院会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未离婚,对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后悔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损害赔偿后悔
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民法典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对
子女抚养问题后悔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4、对离婚事项后悔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但是民法典中对协议离婚设立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天零六十三条的法定夫妻财产分配制度。
报告编号:NO.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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