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缺席,法院可以缺席进行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不容否认,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审理缺席离婚案件时出现的困难亦不容忽视。
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则缺席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过半年之后,原告再行起诉离婚的,如果法院向被告送达了相关的应诉手续,原告又提供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实践中,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寄给被告,如果被告签收材料后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以判决。
起诉离婚缺席的判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若原告缺席,被告未就原告起诉提出反诉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是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缺席的判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若原告缺席,被告未就原告起诉提出反诉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是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如果被告不到庭,法院通常会在案件审理后作出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
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民诉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次起诉离婚被告缺席,可以缺席审判,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