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条第四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不一定。继承房产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继承房产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如果继承人选择公证的,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明、遗嘱、房产证等材料,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继承房产后,继承人需要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才能进行房屋交易。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需要准备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如果继承房屋办理了公证的,还需要带上公证书。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该申请书应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收养人要办理收养公证的,要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议。(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办理收养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
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收养人与送养人可分开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