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有何区别
2022.03.30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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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分。两罪都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却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范围明显要广,还包括公民的名誉权等。如果行为人以当场或事后诋毁他人名誉相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分。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实践中,可以从六个方面区分两罪的客观方面。
一、是行为的方式不同。抢劫罪是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当面威胁使用暴力,且明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发出;既可以由行为人本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即使以暴力为内容,只要不当面进行威胁,就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是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制,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标准定得过严,否则可能放纵罪犯,导致重罪轻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是区别抢劫与敲诈勒索的难点所在。笔者认为,一般应从暴力、胁迫的形态、手段、时间、场所等因素,结合被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一性质的胁迫对一个人可能“足以抑制反抗”,而对另一个人则未必,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应以个案中“具体的人”为标准进行认定,而不能以“一般人”为标准,否则不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在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个案被害人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四、是侵害付诸实施的时空紧迫性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一般较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笔者认为,“当场”的法律意义不仅指空间,关键更在于时间,而且要从抢劫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承接关系上去理解它。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侵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利用其担心受到更为严重侵害的心理,使其确定地在将来某个时间交付财物的,这样的暴力应是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而非抢劫罪的暴力,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不可因“当场”使用暴力手段一概认定为抢劫。
五、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
六、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同。抢劫罪占有的只能是在场的财物,限于动产,且没有具体的数额要求。而敲诈勒索罪占有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既可以是在场财物,也可以是不在当场的财物,且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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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犯敲诈勒索罪 ,则不负刑事责任。抢劫罪侵犯的首先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或者其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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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更广泛,包括了暴力以及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抢劫罪仅指以暴力相威胁;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由犯罪分子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害人发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抢劫罪仅指由犯罪分子当场口头发出;3、从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上看,敲诈勒索罪不具备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抢劫罪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4、威胁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剥夺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抢劫罪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有选择空间;5、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取财,也可以是事后取财,抢劫罪仅指当场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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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胁方式:抢劫罪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威胁时间:抢劫罪是当场;敲诈勒索罪不要求是当场;(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抢劫罪是当场,敲诈勒索罪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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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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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的区别表现在:(1)胁迫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不尽不同。(2)胁迫行为的内容不尽相同。(3)胁迫行为内容发生的时间不同。(4)获取非法利益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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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更广泛,包括了暴力以及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抢劫罪仅指以暴力相威胁;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由犯罪分子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害人发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抢劫罪仅指由犯罪分子当场口头发出;3、从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上看,敲诈勒索罪不具备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抢劫罪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4、威胁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剥夺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抢劫罪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有选择空间;5、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取财,也可以是事后取财,抢劫罪仅指当场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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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胁迫的方式看,抢劫罪的胁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能够当面发出,也能够通过书信等转达。从实现胁迫的时间看,抢劫罪的胁迫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胁迫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则通常表现为以后某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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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就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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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