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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了消费者人格权是否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019.01.02 侵权 1351人浏览举报
解析
应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实施了上述禁止的行为,即是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做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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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邓伟娜律师 2024.04.25 236人看过

沈辉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沈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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