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着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着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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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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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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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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