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集资房是福利房吗
2019.03.07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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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但是后来很多开发商或和企业打着集资的名义到处圈地,导致很多产权很乱,现在国家已明令禁止
集资房子交易。所以全额集资房应该不算福利分房的。
- 法律依据
-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报告编号:NO.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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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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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转让协议的书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写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等;
(二)集资房的具体信息:楼层、房号、具体位置等;
(三)集资房转让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
(四)双方的违约责任,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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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如下:集资房是不能随意买卖的。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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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集资房是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陈凤律师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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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1、集资房不属于小产权房,具体而言集资房是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共同承担成本,并直接由政府进行分配的房屋;2、小产权房的产权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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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房不属于小产权房,具体而言集资房是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共同承担成本,并直接由政府进行分配的房屋;2、小产权房的产权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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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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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集资房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属于福利住房。是因为集资房属于福利住房,所以法律对集资房的产权和集资房转让的条件做出了特殊规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房适用经济适用房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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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因为集资房一般的产权都不是百分之百的,所以想要办理预抵押登记的话,通常是不可以的,如果其权产是都属你自己的,那么就有了房产证跟土地证,那么是可以尝试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