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传唤是否正常
2024.04.24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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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被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传唤是正常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传唤是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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