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
复婚又
离婚,
财产分割想当然
很多人认为,复婚之后再离婚,财产分割就和普通离婚一样。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案件还原
男方与女方于2016年
登记结婚,2020年
协议离婚,同年年底又复婚。复婚后感情未改善,男方再次
起诉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其个人财产41.5万元,并主张一笔41.5万元的卖房款为
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女方同意离婚,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洗车店、银行存款,主张一辆马自达轿车归其所有,还以男方存在过错为由要求5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逻辑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宣凯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在2020年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及复婚前签订的
婚前财产赠与协议均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女方名下的财产,无论何时获得,均属于其个人财产。男方主张的41.5万元卖房款在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已支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法院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41.5万元个人财产及分割41.5万元“共同债务”的诉求。同时,判决男方名下的马自达轿车归女方所有,男方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还分割了男方名下银行卡余额,女方分得5210元。
纠正认知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复婚又离婚时,财产分割不能简单按照普通离婚处理,要重视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议一旦合法有效,就会对财产分割产生重要影响。
误区二:家庭内部转账就是
不当得利?
在家庭关系中,金钱往来比较频繁。很多人会认为,一方收到另一方的钱没有明确理由,就是不当得利。这种想法是正确的吗?
案件还原
王宣凯律师的当事人(儿媳)与丈夫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此时,公公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媳返还132万元购房款,理由是“不当得利”。公公的逻辑是房子是他的,卖了房钱打到儿媳账上,儿媳没法律依据占有这笔钱,就得返还。
法院判决逻辑
王宣凯律师制定了五维反击策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早在2018年就知道钱款去向,却直到2023年才起诉,且无法提供在此期间催讨的有效证据,诉讼时效已过,这动摇了原告的胜诉基础。其次,这笔钱发生在家庭内部,且原告在款项到账后长达数年间从未提出异议,甚至在第一次离婚协议起草时也未提及,结合公序良俗,这笔钱更符合长辈对晚辈的“赠与”性质。赠与一旦交付,一般不能随意反悔。再者,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发现儿媳到账当日即取现14万帮原告还债,陆续转账数十万用于原告老房装修,还支付了房屋剩余
贷款,说明原告不仅没有受损,反而变相拿回了远超其出资的利益。最后,即便房屋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儿媳应当分得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所述事实不清,且存在恶意串通嫌疑,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纠正认知
家庭内部的金钱往来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当得利。要综合考虑款项的性质、时间、用途等因素。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我们不能仅凭自己的直觉和经验来判断,而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陷入法律误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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