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未签书面合同,权益就无法保障?
很多人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雷玥律师办理的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就打破了这一错误认知。
某大型工程总包单位承接产业园项目后,将相关材料及配套作业交给建材企业,建材企业又把栏杆、爬梯等制作安装工作交给原告,但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原告完成工作后,建材企业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拒不支付。
庭审中,建材企业否认双方是承揽关系,不认可欠款事实与结算金额。雷玥律师全面收集招投标资料、项目图纸、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证明案涉工作符合承揽合同特征,确认双方为承揽法律关系。同时,结合审批单据、转账记录等,证明签字人员为被告授权的项目管理人员,结算文件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实,权益就能得到保障。最终,
法院认定原告与建材企业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支持了原告追讨欠款及利息的诉求。
误区二:发包方可以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在
建设工程领域,很多发包方认为施工方未足额开具发票,就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雷玥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就对这一误区进行了纠正。
原告承接被告地产项目地基桩基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工程款长期拖欠。被告以原告未足额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雷玥律师指出,支付工程款是合同主要义务,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案涉合同仅约定发票税率,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且原告已开具的发票金额高于被告实际付款金额,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工程合同中,除非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发包方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欠款。
误区三: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就一定能全额支持?
不少人觉得,合同中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一旦对方违约,就能全额获得赔偿。但实际并非如此。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件中,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调低。雷玥律师认可法院依法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司法规则,结合结算完成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明确违约金合法计算区间与计算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最终结合双方过错、实际损失及法律规定,依法调低了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
误区四:所有施工方都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很多施工方认为自己都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也是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
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就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雷玥律师梳理项目发包、转包主体关系后发现,该权利仅适用于与项目直接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本案原告不符合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工程存在转包、多层分包情形时,实际施工人或下游承包方一般无法主张此项权利。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正确的法律认知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避免陷入这些法律误区,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各类交易和合作中,要注意留存证据,准确区分法律关系,合理提出诉讼请求,这样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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