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郑某入职某A
公司担任焊工,双方签订
劳动合同后,公司以“统一保管”为由将合同文本收走,后续既未为郑某缴纳
社保,也未对其开展系统安全培训、配备充足劳动防护措施。郑某随后被安排至某B公司的工地作业。2024年9月2日,郑某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11根肋骨骨折,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12天。
出院后郑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仅口头承诺申报
工伤但迟迟未推进。由于郑某手中没有劳动合同、也无社保缴费记录,无法直接证明
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赔偿协商陷入僵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某委托
四川亦知舟
律师事务所丁建军律师代理本案维权。
丁建军律师为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轻化工大学化学专业,现任
成都青志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丽华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蜀名飘香茶叶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其执业领域覆盖
刑事辩护、婚姻家事、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等方向,从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超300件,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用工纠纷、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类案件,办案思路务实精准。
(一)劳动关系举证存在障碍,用人单位刻意规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刻意将签订后的劳动合同统一收走,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手中没有直接的书面劳动关系凭证,用人单位试图以无书面合同、无社保记录为由否认用工关系,逃避赔偿责任。
(二)多主体用工场景下责任划分存在争议
郑某实际在B公司的工地作业,案件涉及A公司、B公司两个用工相关主体,极易出现多方互相推诿责任、拉长维权周期的情况,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成为案件处理的核心难点。
(三)公司人格混同线索下
连带责任主张存在举证难度
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A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迹象,要让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依托现有证据完成法律论证,举证门槛较高。
(一)精准指导证据收集,夯实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基础
针对劳动者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困境,丁建军律师指导郑某系统整理工资转账记录、诊疗病历、出院医嘱、沟通过程聊天记录等材料,结合法律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交付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为案件办理筑牢证据基础。
(二)动态调整诉讼策略,破解多主体推诿困局
丁建军律师通过全案证据梳理,确立了以事实劳动关系为核心的追责思路,在发现公司财产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混同的线索后,依法追加法定代表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同时权衡利弊后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集中向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从诉讼策略上避免了多主体互相扯皮、拖延案件进程的问题。
(三)精准把控调解节奏,设置违约保障条款强化执行效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丁建军律师依托事实伤残情况、用工合规性处罚的相关依据向对方释明法律后果,推动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同时在调解方案中专门设置违约加速条款,约定若任意一期赔偿款逾期支付,郑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
强制执行,为赔偿款的实际落地增加了法律保障,避免后续调解结果沦为空文。
本案诉至当地某区人民
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A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漆某甲连带向郑某支付赔偿款共计8万元;赔偿款分四期支付,于2026年9月至12月每月1日前各支付2万元;若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郑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A公司与漆某甲共同负担。
(一)书面劳动合同交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权持有本人的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以“统一保管”为由扣留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没有书面合同文本,劳动者留存的工资转账记录、工牌、工作沟通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也可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二)用工合规风险提示
接收
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单位的用工资质、劳动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审核,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开展系统岗前安全培训,避免因安全保障不到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调解协议设置违约条款可提升履行保障
涉及分期支付的赔偿类调解,建议在协议中明确逾期履行的加速到期条款,一旦出现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权利人可直接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减少后续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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