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工地受伤维权遇阻
龚先生在
四川盐边某产业开发区钛材加工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场平工程工地作业时,被挖掘机撞倒,导致腰椎骨折、腰骶横突骨折、肋骨骨折等多处重伤。然而,由于工地层层转包,发工资的是工地管理员姚某华,姚某华的上家是王某,而工地现场挂着的是“盐边建工集团有限
公司”的牌子,龚先生不知该找谁负责。
2025年8月,龚先生向
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建工集团公司存在
劳动关系。但10月仲裁委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龚先生走投无路,找到了丁建军律师。
二、受托介入:梳理证据找准方向
丁建军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考勤表、现场照片、通话录音等零散证据,敏锐地察觉到本案不宜走确认劳动关系的老路,而应转向“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策略。
丁建军律师分析认为,建工集团公司作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王某,而龚先生正是王某招用的工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时,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核心辩护观点分层呈现
(一)法律适用:主张用工主体责任
丁建军律师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有力地论证了建工集团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工集团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龚先生作为王某招用的工人,有权要求其负责。
(二)证据锁定:完善用工管理链条
在诉讼过程中,丁建军律师成功申请追加王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通过证据锁定了建工集团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黄毅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完善了用工管理的证据链条,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办案推进:克服困难终获胜诉
丁建军律师代理龚先生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曾以程序问题裁定驳回起诉。但他毫不气馁,果断提起上诉。最终,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2026年3月,盐边县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建工集团公司辩称“不清楚原告受伤情况”“不是公司请的工人”,但丁建军律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转款凭证、现场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清晰还原了龚先生在被告工地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指定被告提交案涉工程相关
施工合同,建工集团公司至判决作出时均未提交。丁建军律师主张被告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法予以采纳。2026年3月底,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盐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龚先生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案件价值升华
本案不仅为龚先生后续申请
工伤认定及
工伤保险待遇扫清了最关键的法律障碍,也为同类
建筑行业劳务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建筑行业劳动纠纷频发,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丁建军律师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实体正义,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如我在诉、防止程序空转、尽量实体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六、主办律师简介
丁建军律师毕业于轻化工大学,拥有化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四川亦知舟
律师事务所。他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合同、人损纠纷等领域,在法律实务中颇有建树。丁律师办案有独特策略,成效显著,总办案量超300件,满意度高。此外,他还是
成都青志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丽华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蜀名飘香茶叶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联系丁建军律师,其服务地区为四川-攀枝花,联系地址为四川省攀枝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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