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与终止聘用合同有明显区别。解除基于双方协商、一方违约等主动行为,终止因合同期满等法定事由自然结束。法律后果、程序不同,解除可能涉违约赔偿,终止一般无。准确区分可维护双方在聘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解除聘用合同与终止聘用合同有明显区别。解除基于双方意愿或法定事由,主动作出,程序有特定流程,可能涉违约赔偿;终止因法定情形自然导致,按规定自动生效,通常无违约赔偿,可能有经济补偿,二者在多方面存在差异。

临时工聘用合同是否交保险要视情况而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养老等方面权益;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如提供一次性或临时性劳务服务,一般无需缴纳,具体或需看合同约定和业务性质。

聘用临时工通常要签劳动合同。我国法律无“临时工”概念,建立劳动关系都受法规约束。签合同对双方有益,能明确权益义务、减少纠纷。不签合同,单位有法律风险且不利管理,应签合同保障权益。

聘用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三方面区别:原因上,终止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基于双方或一方意愿;程序上,终止按正常程序,解除需遵循特定程序;法律后果上,终止按约定或法定处理,解除过错方可能担责,非过错方可能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