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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信用卡后,恶意刷卡透支行为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节?
骗取他人信用卡后,恶意刷卡透支行为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节?
2019.12.08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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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仅是针对持卡人本人,同时也针对发卡银行。未经持卡人同意,如拾得或骗取他人信用卡而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信用卡后进行恶意刷卡透支,即使被告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但对于发卡银行而言,此时行为人也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另外,行为人先行行为具有犯罪目的性,合法持卡人交付信用卡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其意志的,行为人具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以应属于
信用卡诈骗罪
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告骗取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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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汪游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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