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书注意事项
2023.12.22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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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破产债权申报书注意事项:一、申报的时间规定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1、信用社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3、授权
委托书;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5、借款借据、
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6、债权申报书。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
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报告编号:NO.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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