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担保债权。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4、代保债权,5、索赔债权。
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
1、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2、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3、两者的主体不同,破产财产的主体是破产企业,而破产债权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的顺序如下: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指的是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
有抵押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同于别除权,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是别除权。别除权突破了破产法上债权集体受偿原则,其实质是一种个别清偿,所以有抵押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具体包括:(一)破产宣告前就已发生且没有财产担保的;(二)破产宣告前发生,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已放弃优先受偿或债权数额超过了担保数额部分;(三)在不知票据出票人已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进行了付款或承兑;(四)清算组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方依照合同而产生的货币计算的部分;(五)债务人的受托人因处理债务人的破产事宜所发生的债权;(六)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七)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或依据法律规定预先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八)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在破产宣告前就已确定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九)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方面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引起,绝大多数是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己申请引起的。每一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都经过了充分的协商、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应紧紧抓住破产申请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