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一、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此类债权转让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
二、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
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三、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监管办法》的负面清单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禁止的是类证券化业务和类金融业务,即禁止跨界融资性质的债权转让。负面清单中之所以禁止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债权转让,一是,因为该类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已经属于“发行证券”的本质,应由证监会来监管,并需要获得相应的金融牌照;二是,信托、基金等产品均有合格投资者条件限制,而对于信托、基金等产品通过分拆打包方式进行销售,打破了合格投资者的限制,使得信托、基金等产品的风险传递范围无限制的扩大,许多不能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超限承担了风险。
- 法律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六条
报告编号:NO.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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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债权转让是合法的。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纯平台模式中,借贷双方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则通过平台上的专业放贷人介入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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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债权是可让与的债权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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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生效后,合同一般不能解除。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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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纯平台模式中,借贷双方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债权部分转让后,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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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本金+应收利息-( 申请转让本金×折让率);预期到账金额=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本金×手续费率。 债权转让是一种不错的获取流动资金的方式。建议投资人急需用钱时,可以使用折价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出;可以转让一些剩余期限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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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债权转让是指:债权持有人在平台出售自己的债权,然后签订协议就可以转给他人,当一个人需要提前回收投资时,就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实现资金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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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贷款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用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目前对这些服务平台的监管主要是行业自律,尚没有具体的政府监管机构,属于新事物,有一定的风险,但却是国家金融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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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有: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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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一般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贷款人贷款时间到了不偿还,担保人是有责任承担的。一般的贷款担保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连带责任担保,一种是一般的担保。主要看合同中承诺的是那种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