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龚兰兰律师!成功办理薛某诈骗案及刘某某追偿权等多起典型案件
解析
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任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她处事严谨细致,法律理论基础深厚,执业以来参与各类案件百余起,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方面颇有心得。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龚兰兰律师办理的侯某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案。
复杂案情现难题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化名)因与杨某某(化名)的合同纠纷,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杨某某(化名)名下的某安置房。案外人侯某某(化名)提出异议,称其已从杨某某(化名)处购买该房屋并支付大部分房款,要求排除执行。本案第三人王某某(化名)则主张,自己早在2012年就从杨某某(化名)处购得该房屋(拆迁安置权益),是实际权利人,侯某某(化名)实则是从他这里购买的房屋。这起案件涉及连环买卖和借名登记,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权利归属难以厘清。
抽丝剥茧寻真相
龚兰兰律师代理第三人王某某(化名),为了厘清权利归属,展开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首先,证明第一手买卖的真实性。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12年的《房屋转让协议》、杨某某(化名)收到10万元房款的收条,以及最关键证据——杨某某(化名)在《拆迁房屋安置卡》上手写的“此安置房转卖给王某某(化名)一套,房款已付清”的批注。后续的《补充协议》及差价支付凭证进一步夯实了王某某(化名)作为实际权利人的地位。其次,解释第二手交易模式。由于安置房未办证,王某某(化名)出售房屋时,为方便侯某某(化名)未来办证,经三方口头同意,借用原登记人杨某某(化名)的名义与侯某某(化名)签订合同。侯某某(化名)的购房款绝大部分直接支付给了王某某(化名),杨某某(化名)仅收取了少量“借名费”,这符合“借名卖房”的交易惯例。最后,论证权利优先性。王某某(化名)自2012年起即支付全款并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远早于刘某某(化名)2019年形成的普通金钱债权,应优先受到保护。侯某某(化名)从实际权利人王某某(化名)处购得房屋,其权利亦可排除执行。
公正判决终落地
法院全面采纳了王某某(化名)方的意见。认定王某某(化名)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其与杨某某(化名)、侯某某(化名)之间的连环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侯某某(化名)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同、支付大部分款项、合法占有房屋,且未过户非其自身原因,故其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刘某某(化名)基于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最终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
在这起侯某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案中,龚兰兰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和敏锐的案情焦点洞察力,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产权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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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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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兰兰律师
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达州
擅长: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龚兰兰,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A 证,具有法院实习经历与一线诉讼实战经验,现任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参与各类案件百余起,以严谨细致、逻辑严密、精准破局著称,擅长在复杂事实中抽丝剥茧、运用程序与证据规则实现诉讼逆转,庭审表现获法官及同行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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