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
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1720********08。她在法律领域经验丰富,办理过多起复杂案件,其中在某财险
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的表现尤为出色。
案件基本情况
案情简介
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停放时起火,烧毁了相邻的某某家居公司所有的挖掘机。某某家居公司起诉赵某某(化名)及为其挖掘机承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某财险公司,索赔23万余元。这起案件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关系复杂,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赔偿压力。
办案经过
龚兰兰律师接受被告某财险公司的委托后,从保险理赔的专业角度进行了全面抗辩。
1.拒赔核心依据——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系因“外部火源导致起火”,自身也是“受害者”,与某某家居公司挖掘机的燃烧“无因果关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赵某某(化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既然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非“致害者”,则其无责,保险公司自然无需赔付。
2.反驳原告“自燃”主张:消防部门仅出具《出警证明》而未认定“自燃”,原告未能完成“自燃”的举证责任。龚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点,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3.指出被保险人过错:强调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化名)存在破坏现场的行为,依据保险条款,因此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4.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主张应按公估报告核定的设备实际价值18万元计算,而非原告的购置成本。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某(化名)作为挖掘机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根据公估报告酌定损失为17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请求,法院明确指出“保险纠纷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不同,故本案不作处理”,实质上是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龚兰兰律师成功地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本案侵权诉讼中剥离。
龚兰兰律师其他案件表现
除了这起财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龚兰兰律师在其他领域也有出色表现。在刑事领域,她在薛炎明涉嫌诈骗、偷越国境案中,通过有效辩护,成功将被告人的从犯、
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转化为量刑上的实质从轻。在民商事领域,她是处理疑难复杂纠纷的“破局”专家。在侯某某(化名)案中,她成功梳理出清晰的权利链条,为案外人排除
强制执行;在刘某某(化名)追偿权案、王某某(化名)
民间借贷案中,她善用
司法鉴定、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工具,屡次实现诉讼逆转与债权成功追索;在侵权与责任界定领域,她长于构建精准的“责任防火墙”,无论是为发包方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成功脱责,还是在保险理赔纠纷中为客户厘清赔付前提、避免不当赔付,均体现了其卓越能力。
龚兰兰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的执业理念,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在法律的舞台上诠释着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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