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是
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511720********08。她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下面,让我们聚焦她办理的某财险
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停放时起火,烧毁了相邻的某某家居公司所有的挖掘机。某某家居公司起诉赵某某(化名)及为其挖掘机承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某财险公司,索赔23万余元。这起案件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给代理律师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二、办案经过
(一)拒赔核心依据——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
龚兰兰律师从保险理赔的专业角度进行抗辩。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系因“外部火源导致起火”,自身也是“受害者”,与某某家居公司挖掘机的燃烧“无因果关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赵某某(化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既然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非“致害者”,则其无责,保险公司自然无需赔付。这一观点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提供了关键依据。
(二)反驳原告“自燃”主张
消防部门仅出具《出警证明》而未认定“自燃”,原告未能完成“自燃”的举证责任。龚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点,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求。
(三)指出被保险人过错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化名)存在破坏现场的行为,依据保险条款,因此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龚律师强调这一事实,为保险公司的拒赔增加了有力的理由。
(四)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
龚律师主张应按公估报告核定的设备实际价值18万元计算,而非原告的购置成本。这一主张体现了她对案件细节的关注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有助于合理确定
赔偿金额。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某(化名)作为挖掘机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根据公估报告酌定损失为17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请求,法院明确指出“保险纠纷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不同,故本案不作处理”,实质上是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龚兰兰律师成功地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本案侵权诉讼中剥离,为保险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除了这起案件,龚兰兰律师在其他案件中也表现出色。在薛炎明涉嫌诈骗、偷越国境案中,她通过有效辩护,成功将被告人的从犯、
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转化为量刑上的实质从轻;在涉及十余年连环买卖、借名登记与
拆迁权益的
执行异议之诉(侯某某(化名)案)中,她成功梳理出清晰的权利链条,为案外人排除
强制执行。
龚兰兰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运用法律技艺守护公平,诠释正义。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权益,也赢得了法官与同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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