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哺乳期,合同到期后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
哺乳期合同到期不续签解决方案有两种: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但哺乳期哺乳期合同到期,主张不继续履行的,那么可以向单位要求经济赔偿金。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想再续签合同的,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动顺延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哺乳期一般为1年。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合同到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方无过错,医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医院应根据其在医院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应该发给女方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如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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