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劳动纠纷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4.04.24 劳动纠纷 104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如何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刘峰飞律师 2023.07.11 118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张福昊律师 2022.02.16 1215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袁超律师 2023.10.13 100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等。

    张福昊律师 2022.02.16 1677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张福昊律师 2022.02.16 1268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都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法律规定。

    2018.12.14 4460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汤鹏天律师 2020.05.26 18900人看过
  •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员女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张燕鹏律师 2019.08.13 933人看过
  •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袁超律师 2019.04.08 4542人看过

袁超

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袁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 22774

    精选解答
  • 78736281

    阅读量
咨询律师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