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款追索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与验收标准争议,一旦前期诉讼失利,维权难度将大幅增加。
安徽众佳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张子俊律师,执业证号 1340720********08,凭借对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与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扭转一起工程款追索案的败诉局面,为实际施工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张子俊律师自 2020 年入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深耕多年,对《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有着深入研究。杜某(化名)的工程款追索案是他处理的众多复杂案件之一,该案前期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因
法院认定工程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而驳回诉求,杜某(化名)的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接手这起 “硬骨头” 案件后,张子俊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还原案件全貌。经查,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施工合同,B 公司又通过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交由杜某(化名)施工,工程完工后经 A 公司组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验收,但缺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这一细节成为前期诉讼败诉的关键因素。
为打破僵局,张子俊律师决定转变诉讼思路。他不再以 B 公司名义主张权利,而是明确杜某(化名)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以此为核心构建新的诉讼方案。
同时,他亲自实地查看案涉厂房现状,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装修为办公区,已实际投入使用。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张子俊律师提出核心主张:建设工程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部分投入使用应视为整体验收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即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政府部门的监督备案并非必要条件。为印证该观点,他申请法院实地勘验,并详细撰写法律意见,引用相关法规条文与立法精神进行充分论证。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子俊律师的诉讼主张,认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判决 A 公司向杜某(化名)支付 400 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判决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张子俊律师表示,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需要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与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诉讼策略。未来,他将继续深耕建设工程领域,为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人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助力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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