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因此,你可向上级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不是再次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等。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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