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如下: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
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具体包括:(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第二,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可以分为:1、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3、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4、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5、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6、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一般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征得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养子女本人同意。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采用这一方式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等。
(1)在养子女成年以前,须得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双方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2)在养子女成年以后,须征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即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同意,双方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
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者方式:一是协议解除,即根据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终止他们之间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行为;二是诉讼解除。法定的解除情形: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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