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人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对于此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理解,而应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不论债权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取得执行名义的判决或者仲裁,更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以直接请求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先诉抗辩权。(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民法典》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履行先诉抗辩权的,其适用条件为:1、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2、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先诉抗辩权: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对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民法典》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理论上认为,主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行使,即主债权人已经针对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此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时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行使先诉抗辩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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