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的情形有: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等。
对于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向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等。
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二, 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不予受理。 三,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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