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宁夏观德
律师事务所,有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李月华。她在法律领域的深耕细作,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棘手的法律问题。
李月华律师的
教育背景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111592999。她现为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还是区律协奖惩委员会委员。其主要业务领域广泛,涵盖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以及重大民商事案件处理等。
自执业以来,李月华律师办理了大量诸如
盗窃、卖淫、
故意伤害、强奸、诈骗、掩隐等刑事案件,同时也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她始终坚持“专业、诚信、务实”的服务理念,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诚恳敬业、善思善辩”是她的服务宗旨,无论案件大小、工作缓急,她都全身心投入,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用真诚的服务为客户保驾护航。
在众多案例中,李月华律师代理的某电力设备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尤为典型。2022年7月,某电力设备公司与某电力公司签订两份设备订做合同,约定某电力公司购买箱变、变压器等设备,总价款53.4万元,余款发货前付清,并明确了质量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某电力设备公司依约交货,某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签收后,该公司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催要货款,某电力
公司法定代表人扎某甲承诺付款却均未履行。于是,某电力设备公司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力公司支付货款53.4万元及违约金17.7万余元,并要求某电力公司唯一
股东扎某甲承担
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支持了某电力设备公司的全部诉请。
然而,某电力公司与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的上诉理由包括:案涉合同为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验收期限约定冲突;部分设备因当地无负荷接入未通电检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减货款11.5万元;一审支持的违约金过高。某电力设备公司答辩称,合同系双方协商签订,不存在格式条款情形;上诉人近两年未提出质量异议,系恶意拖延付款;违约金标准已主动调低,合法合理。
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设备订做合同中的条款能否认定为格式条款;二、案涉
合同违约金的确定及质量异议是否成立。上诉人坚持认为合同条款系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对验收期限的约定存在矛盾,且部分设备未经供电部门检测,质量无法确定,故不应承担全额付款义务及高额违约金。
李月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精准把握买卖合同付款条件与质量检验期限这一法律界限。针对上诉人关于“格式条款”及“质量异议”的抗辩,李律师通过梳理合同磋商过程及交货验收证据,有力论证了合同条款的协商属性及上诉人怠于检验的违约事实。同时,在违约金主张上,李律师主动调整计算标准以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诉请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合同除标的物明细外,其余条款均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条款符合“预先拟定、为了重复使用且不能协商”的格式条款特征,故对其格式条款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质量异议,合同明确约定了检验期限,上诉人长达两年多未通电验收,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应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且已超质保期。关于违约金,上诉人主张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电力公司需支付货款53.4万元及违约金17.7万余元,扎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月华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不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展现了她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律师提供了借鉴,更为当事人在面对类似法律问题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李月华律师都以其专业、负责的态度,为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她用实际行动诠释着法律的尊严与价值,让当事人在法律的庇护下,感受到公正与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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