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是过失犯罪:1、失火罪;2、过失决水罪;3、过失爆炸罪;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5、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过失致人死亡罪;7、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动机。有犯罪动机的,一般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动机。有犯罪动机的,一般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以下这些是过失犯罪:1、过失爆炸罪。2、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4、失火罪。5、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6、过失决水罪。7、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过失损毁文物罪。9、过失致人死亡罪。10、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犯罪是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各人应对本人的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所称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不承认有过失共犯。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确规定。
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状态。
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