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
对这类夫妻赠与的性质的认识将得到统一。《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6 条规定:“婚前或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
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
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
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解释,夫妻之间的赠与仍然适用了
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
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
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可以撤销;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
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
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
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
了房产过户手续,才能产生“尘埃落定”的约束
力。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
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
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想产生效力,除了
要签订赠与协议以外,还应该及时办理过户手
续,或者去公证处进行赠与的公证。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刚刚的咨询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对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多分一些。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您好,要看该房屋是否在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托起法律阳光,实现委托人愿望,欢迎您来访或咨询北京市道可特(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张磊律师及其团队擅长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为您提供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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