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等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申请商标异议的材料有以下这些:1、商标异议申请书;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商标异议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商标异议申请书;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等。
商标异议的理由有:未经授权;驰名商标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缺乏描述性或者显著性等。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按实际情况,商标进入公告期被异议,商标不一定会被驳回,按相关法律规定,经商标局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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