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职工是否属于退休职工
2018.11.10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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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中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内退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支付生活费的权利。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由原企业或改制后的新企业按月发放,但在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费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以后不再追加。
2、请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的内退人员,企业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3、内退职工并不同于退休职工,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社会保险也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达到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实际上是企业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企业与内退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 法律依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 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第十二条规定:已办理厂内离岗退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报告编号:NO.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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